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1728-2015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带有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蓄电池可徒手拆卸的灯具,以及:

— 打算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

——打算用在特殊场所的灯具,如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灰尘、蒸气或煤气)的地方;

——用太阳能充电装置充电的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4025—2010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指示器和操作器件的编码规则

3 一般试验要求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设计和制造得使其在正常使用时能安全地工作,对人或周围环境不产

生危险。

除了整体部件以外,所有部件应符合该部件有关的国家标准或 IEC
标准(如有的话)。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灯具应在10℃~30℃的环境温度下试验。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按交货状态进行试验。

4 术语和定义

GB 70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

一种带有充电装置和蓄电池的可移式灯具。

注:灯具组成的示意图见图1。

4.2

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maintained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

光源在充电状态和非充电状态都可以点亮的灯具。

4.3

非持续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 non-maintained portable
luminaires with charging device

光源只能在非充电状态可以点亮的灯具。

GB/T 31728—2015

4.4

充电装置 charging device

给蓄电池充电的装置或部件。该装置可以是灯具不可拆卸的一个部件,也可以通过专用接口与灯

具灯体部分连接。

4.5

额定工作时间 rated duration of normal
operation

制造厂声称提供正常照明的时间。

注:
一般来说,正常照明时间是指灯具从充满电的状态持续点灯工作至灯具光源熄灭的时间。如果带有调光功能,

上述时间是指最大光输出状态下的时间。

5 灯具分类

5.1 按防触电保护型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为Ⅱ类或Ⅲ类。

5.2
按安装表面材料型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注: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符号没有要求。

5.3 按工作方式,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应分类为持续式和非持续式。

5.4 按充电器与灯具的结合方式,灯具可分类为: A
型——充电装置与灯具一体的灯具;

B 型——充电装置与灯具分开的灯具。

6 标记

6.1 概要:应用GB7000.1 第3章的规定和下列6.2~6.7的规定。

6.2
对于可替换光源的灯具,指导如何打开和关闭灯具的方法应标于灯具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
说明书上。

6.3
适用时,除了t。标记以外,还需在灯具灯体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标明环境温度
范围。

6.4 灯具上应标有额定工作时间。

6.5 B 型灯具充电装置上应标有额定输出电压和额定输出电流。

6.6 B 型灯具灯体上应清晰地标明以下警告注意事项:

“必须使用制造商指定的充电装置”

6.7 产品说明书应给出蓄电池处理的正确方法。
注:蓄电池处理的有关标记信息见 IEC 61429:1995。

7 结构

7.1 概要:应用GB7000.1 第4章和下列7.2~7.7的规定。

7.2 灯具进行GB7000.1
中4.13机械强度试验时,对所有外部部件的冲击能量应为0.50 Nm。

7.3
为防止意外损坏,光源要用防护格栅、半透明罩或类似装置保护。该装置应与灯具灯体牢固固定
且该装置应不能徒手取下。

在更换光源时,该保护装置应保持与灯具灯体连接,例如,通过一个铰链、链子或等效装置。

灯具如有悬挂吊钩,则应牢固地固定在灯具灯体上。

合格性由目视和加载到吊钩两倍灯具质量来检验。吊钩不应变形。

GB/T 31728—2015

7.4
钨丝灯泡的灯座应至少采用两个独立的装置固定,以防止转动,其中至少有一个装置要通过工具

才能操作。这些固定装置不应用于任何其他部件的固定。

合格性由目视或手工试验来检验。

7.5
为了避免灯具的内部接线和电子线路在各种故障状态下可能产生的过大放电电流,应在蓄电池和

电子线路之间装有一个安全装置。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7.6 灯具的蓄电池应牢固安装,并且不能徒手拆卸。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7.7
在灯具上应装有一个正常使用时清晰可见的指示器来显示正在充电以及充满电状态。

使用电光源指示器的颜色应符合 GB/T 4025—2010
的要求。如果用一个单独指示器提供两种功

能,红色或绿色是可以接受的。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8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 第11章的规定。

9 接地规定

不适用。

10 接线端子

应用 GB7000.1 第14章和第15章的规定。

11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应用GB 7000.1第5章的规定。

12 防触电保护

应用GB 7000.1第8章规定。

13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3.1 概要

独立于充放电回路的灯线路应按GB7000.1 的第12章的规定进行单独试验。

13.2 耐久性试验

13.2.1 概要

在模拟工作中周期性的发热和冷却条件下,灯具不能变得不安全或过早的损坏。

GB/T 31728—2015

13.2.2 试验

灯具耐久性试验应按 GB7000.1 第12章中12.3.1进行,但12.3.1 c)项、d)项和
e)项用下列要求

代替。

对于非持续式灯具,应在试验箱内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试验。第一阶段灯具应在试验箱内进行6次
连续充放电循环(充满电→放电终止→充满电)试验,第二阶段用短路链替代蓄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

出端进行异常试验。

在试验的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

B 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

对于持续式灯具:

a)
在充电过程中光源只能由蓄电池供电的灯具应在充放电同时进行的情况下试验。灯具在试验
箱内共试验168 h,分为7个连续的24 h 周期。试验时间为168
h,第7个周期用短路链替代

蓄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出端进行异常试验。

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

B 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

b)
在充电过程中光源可以由电网电源供电的灯具,试验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灯具应
在试验箱内进行6次连续充放电循环(充满电 →放电终止
→充满电)试验。第二阶段灯具应在 试验箱内进行7个连续的24 h
周期(充放电同时进行)试验,前6个周期灯具应处于正常工

作,第7个周期用短路链替代蓄电池跨接充电装置的输出端进行异常试验。

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

B 型灯具的充电装置应放置在试验箱内。

13.2.3 合格性

经过13.2.2的试验后,用目视检验灯具,灯具的任何部分不得变成不能工作,灯具应能正常点亮。

灯具不得变成不安全。灯具上的标记应清晰可见。

可能的不安全状态的迹象包括开裂、烧焦和变形。

13.3 热试验

13.3.1 概要

在模拟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灯具(包括光源)的任何部件、灯具内的电源接线或者安装表面都不得达

到有损安全的温度。

灯具处于工作温度时,灯具上徒手可触及的、操作的、调节的或夹持的部件,都不得过热,以至无法

触及、操作、调节和夹持。

灯具不应使被照射物体过分受热。

正常热试验应选择对试验结果产生最不利的条件。

13.3.2 试验

灯具应按GB7000.1 第12章12.4.1
a)项、b)项、c)项、j)项、k)项和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在试验期间,在充电状态时灯具的电源电压应为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值,且电源电压的

偏差应控制在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最大值的±1%以内。

测量灯具在充电、放电或者充放电状态同时进行时部件的最高温度。

若因灯具的光源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则应更换光源,然后重新进行试验。

GB/T 31728—2015

13.3.3 合格性

所测得的最高温度应符合 GB7000.1 第12章12.4.2的要求。

蓄电池周围(不触及蓄电池)的空气温度不应超过50℃。

若出现危险情况,或者因某一部件的典型损坏而停止工作时,则认为该灯具本试验不合格。若灯具

的保护性装置动作,便认为该灯具本试验不合格。

14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应用GB 7000.1第9章的规定。

对于外壳防护等级大于IP20 的灯具,GB7000.1
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本部分第13章的规定

进行。

15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用GB 7000.1第10章的规定。

16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应用GB7000.1 第13章的规定。

17 充、放电性能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功能。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铅酸电池为0.05×C₂
(A), 镍镉电池

为0.05×Cs(A)。

Cs 是 5 h 恒定电流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

C₂o是20 h 恒定电流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应使用一个限制蓄电池过度放电的电气系统来实现保护,当蓄电池电压降

至下述 b)确定的Vmi 值时,应限制蓄电池过度放电至下述a)规定的电流。

a) 铅酸电池:10⁻⁵ ×C₂o(A); 镍镉电池:0.0015×Cs(A)。

b) Vmn=X ·n, 其中n 是电池的数量; — 对铅酸电池:

小于或等于1h 期间, X=1.6 V;

大于1h 期间,X=1.7V;

———对镍镉电池:

所有时间段,X=0.8 V。

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灯具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铅酸电池为

10-5C₂A, 镍镉电池为10-5CsA。

合格性由13.2试验时测量电池电压和放电电流来检验。电池电压不应降至低于Vmi,
而且放电电

流不应超过上述的规定。

其他类型的电池正在考虑中。

GB/T 31728—2015

18 功能试验

完成10次"充满电→完全放电→充满电"循环后,灯具的正常照明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

灯具本身标称的额定工作时间。

合格性由测量灯具工作时间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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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充电器与灯具结合方式的灯具类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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